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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元名稱:[公告] 場地試辦作業要點第二波收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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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.06.07

[公告] 場地試辦作業要點第二波收件

[公告] 場地試辦作業要點第二波收件

新頒布「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,
附「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」。

本市桃園陽光劇場已於110年底正式開幕啟用,為加強與流行音樂、藝文展演等相關產業合作以提升場館多元展能,
故訂定「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」,並自即日起開放申請,請注意以下事項:

(一)第二波收件時間及地點
1.收件時間: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(郵寄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;親送者於截止日17:00前送達)
2.收件地點:桃園陽光劇場服務中心(337002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16號)

(二)申請應備文件(下列郵寄紙本一式八份,word電子檔請同步e-mail至專案信箱:afm001@mail.tycg.gov.tw)
1.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。
2.申請表暨試辦計畫申請書(如附件一、二)。

(三)申請日期及申請使用空間
1.開放檔期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2月,請於申請表填列實施期程及使用空間。
2.申請表填列前,請務必先行電洽桃園陽光劇場專線(03-2873185分機16)確認所申請檔期時間再進行填寫。

(四)評審作業:
1.初審:由本中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。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,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,逾期視同放棄。
2.複審:由本中心通知初審通過之申請單位出席簡報,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審查,未出席者視同放棄。
3.公告審查結果:本中心將於截止收件翌日30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,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。

※計畫聯絡窗口:桃園陽光劇場 吳經理 03-287-3185分機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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